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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泛滥的法理思考

发布日期:2022-12-13 15:56:00

皮坤乾 杨秀琴

(皮坤乾系铜仁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杨秀琴系铜仁学院教育学院副教授)

摘自中国共产党历史网  原载:《世界社会主义研究》

“历史虚无主义”是在特定意义上使用的概念,即特指歪曲、否定中国近现代史、新中国历史、党的历史等错误思潮。这种历史虚无主义的要害,是从根本上否定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和中国走向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法理视阈下,历史虚无主义思潮近年来之所以沉渣泛起、“任性”而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法可依、有法不依,对相关的违法违纪言行执法不严,再加上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的确存在一些缺失,从而造成法治底线失守,给党和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危害。要有效遏制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的泛滥,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按照党纪国法进行查处。

一、鼓吹历史虚无主义思潮言论的违纪违法性

“凡是要推翻一个政权,总要先造成舆论,总要先做意识形态方面的工作。革命的阶级是这样,反革命的阶级也是这样。”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往往打着学术研究的旗号,声称“获取了新资料”,需要“重新评价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还原历史真相”,借助一些精心挑选的历史细节大做“翻案文章”:一方面极力丑化、矮化、妖魔化中国革命史、中国共产党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污蔑、丑化、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另一方面,“对叛徒、汉奸、反动统治者则不虚无,而是加以美化,歌功颂德,把已被颠倒过来的历史再颠倒回去,混淆是非”,极力推崇西方资产阶级的宪政民主、经济模式、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宣扬“资本主义制度优越”。其目的就是要否定中国革命的历史必然性、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合法性,推翻党的领导,搞垮社会主义制度。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正是站在反革命的阶级立场上“做意识形态方面的工作”,极力“造成舆论”,以实现其“去史灭国”的目的。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苏联为什么解体?苏共为什么垮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十分激烈,全面否定了苏联历史、苏共历史,否定列宁,否定斯大林,搞历史虚无主义,思想搞乱了,各级党组织几乎没任何作用了,军队都不在党的领导之下了。最后,苏联共产党偌大一个党就作鸟兽散了,苏联偌大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就分崩离析了。这是前车之鉴啊!”因此,反对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的斗争事关党的生死存亡,事关国家兴亡盛衰,事关民族前途命运,是一场输不起的意识形态斗争。“这里必须根绝一切犹豫;这里任何怯懦都无济于事。”

鼓吹否认国家和民族历史共识、污蔑民族英雄的言论,在很多国家都是触犯法律、会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如德国《反纳粹和反刑事犯罪法》规定,在公开场合宣传、不承认或者淡化纳粹屠杀犹太人的罪行的言行,可依法判处3~5年徒刑;法国《盖索法》规定,凡在法国境内质疑纽伦堡审判结果,或对审判证据、前提提出怀疑者将受到法律制裁;韩国刑法规定,公然编造虚假信息毁损逝者名誉的行为可“判处2年以下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美国《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将英雄烈士置于法律的严密保护之下;俄罗斯《卫国烈士纪念法》对英雄烈士的物质权利和精神权利进行全面保护。

如前所述,在我国,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作为一股政治思潮,本质上是为敌对势力推翻党的领导和国家政权、搞垮社会主义制度制造舆论服务的。鼓吹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的言行极大地扰乱了社会秩序,危及党和国家的安全与统一,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这当然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如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民法总则》,其中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6条规定,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军史,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

二、法治底线失守是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泛滥的重要原因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如果法律法规制度得不到很好的执行,违规违纪、破坏法律制度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行为没有受到严肃查处,丧失了法治底线,就会出现“破窗效应”。可以说,正是由于一些鼓吹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的人尽管踩了“红线”、越了“底线”、闯了“雷区”,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才助长了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在我国沉渣泛起、“任性”而为。

1一些极力鼓吹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的人违反了宪法,却未受到相应的追究

首先,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人民经过长期艰难曲折的革命斗争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确认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确认了党领导人民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历程和伟大成就。宪法序言明确指出:“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宪法序言是我国宪法构造中的最高规范,最集中地体现了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党的基本主张,是宪法的灵魂,对正文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同宪法其他组成部分一样,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违反宪法序言,就是在最重要的问题上违反了宪法。然而,鼓吹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的人,披上学术研究的外衣,打着理论创新的旗号,借着“解放思想”、“反思历史”、“范式转换”、“重新评价”、“还原真相”、“告别革命”等幌子,大肆否定、歪曲中国历史,特别是近现代以来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如宣称中国人民在五四时期选择马克思主义、选择社会主义是误入歧途,使当时的中国脱离了以欧美为师,发展资本主义近代文明的轨道;宣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只起破坏性作用”,党的历史和新中国历史是“一系列错误的延续和堆积”,是“血雨腥风的历史”,“中国在20世纪选择革命方式是令人叹息的百年疯狂与幼稚”,认为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战胜国民党夺取全国政权,是利用日本侵略之机,消极抗日,积极发展实力;诋毁党的领袖,编造毛泽东“鲜为人知的故事”,妄议所谓“千秋功罪”和“红太阳的升起和陨落”;宣称毛泽东过大于功,是“伟大的革命家,失败的建设者”,毛泽东所建立的“新中国”只是一个新的政权而已,毛泽东时代是“荒唐、混乱和血腥的年代”,毛泽东给中国共产党留下的传家宝是“一党专政”等等。

其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历史虚无主义者却极力丑化和污蔑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宣称新中国建设的社会主义是“农业社会主义”、“封建社会主义”、“空想社会主义”,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是“民族旗帜下的封建主义,基本上是独裁制、集权制”。断言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是不断犯错误的历史,有的人甚至赤裸裸地鼓吹政变。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要予以追究和纠正。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更在于实施。历史虚无主义者如此公开地、赤裸裸地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虚无”了近代以来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革命史,“虚无”了我们党90多年的奋斗史,“虚无”了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虚无”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虚无”了作为我们党事业发展的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的马克思主义,亵渎了宪法的尊严,违反了宪法精神和宪法规定,破坏了宪法的实施。然而,这些严重违反宪法的言论和行为,非但没有受到应有的追究,有的反而常年被各大媒体竞相报道推崇,借助互联网催化泛滥开来。

2一些极力鼓吹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的人触犯了法律,却未受到相应的处罚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不受侵犯。如《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公民死亡后,其生前的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依然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用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一些鼓吹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的人采取种种方式故意诽谤、毁损英雄烈士的人格、名誉和荣誉,对民族英雄和为国捐躯的革命烈士污名化,如某主持人戏谑、侮辱开国领袖毛泽东和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某教师在课堂上侮辱“毛岸英被打成壁炉烤鸭”,某教授“考证”出“刘胡兰被乡亲们亲手铡死”,某刊物刊文将狼牙山五壮士描述成欺压百姓的“土匪”,一些人制造传播“黄继光堵枪眼不合理”,“董存瑞炸碉堡系虚构”,“刘胡兰是小三”,“左权是因党内斗争自杀身亡”,“张思德是烧鸦片时死的”,“江姐是出卖色相的女人”,“雷锋是假的”等等污蔑言论……可以说,几乎每一个革命烈士,从中国共产主义的先驱李大钊开始,一直到强渡大渡河十八勇士、狼牙山五壮士、刘胡兰、江姐、董存瑞、黄继光、邱少云,以及新中国成立后涌现的雷锋、时传祥、赖宁等英雄模范人物,都遭到过污蔑、诽谤。这些赤裸裸地毁损民族英雄、革命烈士的名誉及荣誉的言论,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在网上迅速“窜红”,获得了人上人的待遇。如某历史教师长期造谣和歪曲党和国家在革命、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事件,肆意污蔑和诋毁党的领袖和民族英雄,并因此“出名”,曾一度被吹捧为“中国最牛历史老师”,一些学校、电视台和网络媒体竞相邀请其登台演讲。

依法经营是企业应有的责任,也是企业经营的底线。企业的经营活动,包括广告宣传等都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2013年5月22日,网民孙杰在新浪微博通过用户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文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在孙杰将邱少云贬损为“烤肉”并进行长期大肆炒作的情况下,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竟然对其褒奖有加,联合“作业本”等人进行“烈士人肉烧烤营销”,以邱少云“人肉烧烤”的噱头作为营销的主要卖点,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公开炒作。加多宝公司以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贬损烈士形象用于市场营销的低俗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对此,相应的部门却没有主动出面制止和处罚。

3一些极力鼓吹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的人违反了党纪政纪,却未受到相应的处分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1847年共产主义者同盟刚刚组建时,马克思就深刻指出:“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党章作为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它以党内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党员必须遵守的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把“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妄议中央”,“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军史”作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然而,极个别党员干部丧失党的理想信念和人民立场,公然违背党的政治纪律,肆意丑化党的领袖、抹黑革命先烈,煽动对党不信任的情绪,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却逍遥于党纪之外,没有受到应有的党纪处理,有的还因此博得了“开明”的美名。习近平总书记严肃指出:“有的党员干部想说什么说什么,想干什么干什么。有的还专门挑那些党已经明确规定的政治原则来说事,口无遮拦,毫无顾忌,以显示自己所谓的‘能耐’,受到敌对势力追捧,对此他们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如某大学教授、中共党员冯某以“真相”、“揭秘”为噱头,大肆歪曲党史,散播了大量歪曲抹黑党史军史、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攻击否定改革开放的言论,其性质和程度极为恶劣,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却未根据相应党规党纪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三、遏制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泛滥的法理路径

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在理论上是荒谬的,思想上是错误的,政治上是有害的,法律上是违法的。要有效遏制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泛滥,既要从理论上批判,从政治上揭露,也要运用法治的力量,从法律上制裁。在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的五个典型案例,均依法有力地批驳了歪曲历史事实、诋毁英雄名誉的奇谈怪论,使鼓吹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的言论受到了法律和正义的审判,起到了正本清源、扶正祛邪的作用。这表明法律是遏制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的有力武器,用法律来捍卫民族英雄、维护国家和民族历史共识,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然而,这五个典型案例也反映出我国遏制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严格执法,才能更有效地依法遏制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想,使法律真正担负起维护历史正义、传承民族精神的职责。

1完善立法,将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关进制度的“笼子”

如前所述,法治底线的丧失是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泛滥的重要原因。而相关立法缺失,应对手段不足,则是法治底线丧失的重要原因。相关法制不健全,这使得从法治角度遏制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面临着诸多的尴尬与困境。如由于尚未建立违宪追责机制,我国宪法权威性仅停留在“政治宣言”和文本层面,导致“违法有后果、违宪无所谓”的现象产生,宪法也被一些人视为不长牙齿、不会咬人的“闲法”。鼓吹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的言论及行为虽然同宪法条文或宪法价值观违背与冲突,但无法受到宪法直接规制及追责。依宪治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石。如果没有了宪法权威,也就没有法治权威,全面依法治国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因此,要切实有效地遏制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就必须建立一种违宪追究机制,对违反宪法的言论进行追责问责,决不能让违宪言论“说了,也拿我没有办法”。

由于我国对英雄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保护机制,尤其是对英雄名誉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还很不健全,这就使得英雄名誉权保护面临诸多难题,英雄名誉保护成了一个“问题”。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英雄名誉权的起诉方一般应是英雄后代、亲属等,但由于年代久远,许多英雄已无在世亲属、后代,那么由谁来代表英雄维权?英雄烈士是为国家流血牺牲,由国家认定,是属于国家和人民的,代表着国家的价值、信仰和尊严,对他们的恶意贬损和侮辱,伤害的不仅仅是英雄烈士及其近亲属的感情和利益,更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是对社会公众爱国情感的冒犯,危害着党执政的根基和合法性。因此,英雄烈士被亵渎、侮辱、侵犯时,只能由家人后代自己维权极不公平。现行相关法律侧重于对英雄烈士身份认定、资格保护、抚恤经济利益保护等方面,而缺少对英雄烈士精神层面的法律保护;对亵渎、侮辱英雄烈士的言行,若按照刑法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等来进行处理,却又门槛过高,难以适用;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的惩罚力度比较弱,根本不足以对侵权行为人起到威慑作用。鼓吹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的人正是利用法律的漏洞和空白,一而再,再而三地歪曲历史、丑化英雄。英雄献身国家,国家捍卫英雄。为更好地捍卫英雄烈士的名誉和声誉,应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等,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英雄名誉权,完善法律责任惩戒机制,对侵犯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新媒体时代网络已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日常生活。新媒体的开放性、草根性、跨地域性、即时性、交流互动性、受众广泛性和虚拟隐蔽性等特点,使新媒体信息传播体具有“蝴蝶效应”,加之新媒体存在监管困境,于是,“又产生了利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通过捏造史实、夸大碎片信息、编制搞笑视频、低俗段子来进行抹黑历史伟人、丑化人民群众的新做法”。借助新媒体平台强大的传播功能和广泛的受众群体,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大肆传播,在互联网掀起了一股乱史逆流。要有效遏制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必须加大网络法治化建设力度,“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斩断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网络传播链条,决不让网络成为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的法外之地。

2严格执法,使法律真正成为遏制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的利器

违法行为不受追究,法律就会形同废纸。诚如洛克所说,在一个法治国家,只要有一个人可以不受法律的追究,就无法治可言。要使法律真正成为遏制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的利器,就必须打通依法遏制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的“最后一公里”,坚决依法查处鼓吹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的言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宝诉《炎黄春秋》杂志社前执行主编洪振快侵害名誉权、荣誉权案的一审判决,不仅从司法上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张,捍卫了民族英雄的历史名誉和社会公共利益,更是对近年来社会中掀起的一股“戏说历史”、丑化英雄的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历史虚无之风亮出了法律底线和司法“红线”,这对于有效遏制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的泛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3严明党纪,用党规党纪守护好党的历史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如果党的政治纪律成了摆设,就会形成‘破窗效应’,使党的章程、原则、制度、部署丧失严肃性和权威性,党就会沦为各取所需、自行其是的‘私人俱乐部’。” “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作为党员要始终牢记,进了党的门就是党的人,必须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时时刻刻用党的纪律和规矩这把尺子量量自己的言行。我们应深刻汲取苏联共产党“去史灭国”的惨痛教训,按照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严明党的纪律,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并使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对那些丧失党的理想信念和人民立场、鼓吹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端共产党碗砸共产党锅”的党员干部“零容忍”,坚决按照党规党纪进行查处,切实用党规党纪守护好党史、军史和国史,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抵制歪曲和丑化党史、军史和国史的言行,真正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